从制度设计来看,优先股股东享受盈余分配方面的优先权,但这并不是意味着普通股股东的让利,优先股的优先权是对其放弃表决权的补偿。此外,普通股的利益其实也是有监管规则“兜底”的。如果以大众更为熟悉的理财产品的结构来解释,优先股与普通股,类似于信托或基金产品中的优先级和劣后级,优先股股东可以获得固定的股息,同时承担相对较低的风险,而普通股在享有更高收益的同时也将承担更高的风险。
从巴塞尔协议I到巴塞尔协议III,巴塞尔协议一系列的灵魂究竟是什么?答案正是“股东责任”。巴塞尔协议不断强调银行的股东需要持续加强对银行的出资责任,提升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银行所发行的资本工具属性越偏股,则该资本工具的资本属性级别越高,吸收损失的能力也越强,该类资本工具购买者所需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相对应的,资本工具的属性级别不同,也导致了其在利率定价上的差异,具有越高级资本属性的资本工具将会有要求更高的回报。鉴于优先股有在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将随时取消股息支付且不得累积及强制转股条款,购买优先股的股东将要承担比二级资本工具投资者更大的风险,因此其也有权利要求比二级资本工具投资者更好的收益。
关于银行发行优先股的“成本收入比”,浦发银行高管曾经算过一笔账,算下来大抵是“花18亿元借300亿元赚50亿元”,在这个算法中,优先股的股息率被预估为6%,银行的净资产收益率则被预估为接近17%。而普通股对上述计算数据最为担心的是未来市场化询价得出的股息率究竟能达到何种标准?以及银行的净资产收益率能否保持目前水平?
唐斌告诉记者,“其实银行对于股息率都有一个心理底限,如果股息率超过银行能承受的底限,银行会放弃发行优先股,当然如果这种局面是在优先股存续期发生的,银行的选择将是赎回优先股”。至于银行的净资产收益率,目前已经公布优先股预案的四家银行中,兴业银行2013年最高、浦发其次,两家银行大体在22%左右;农业银行也超过了20%;中国银行虽然略低,也达到了18%。从目前来看,相关银行的净资产收益率较市场预估的股息率有非常高的安全边际。
此外,对于优先股股东来说,虽然从表面上看银行有权利“取消派息以及强制转股”,但上述条款都是为了遵守巴塞尔协议III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发行方案中必须含有的条款,并非银行所追求实现的目标。
优先股股东手中至少有三张底牌作为其稳定收益的保障。
其一,银行是经营信用的企业,视信用为生命,没有极为特殊的情况,不会轻易发生不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行为;
第二,与其他行业不同,银行具有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从长期来看,银行具有较好的经营情况作为优先股股息按时支付的保证;
第三,公司治理层面的制约。银行章程和发行方案中均规定,一是,在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向普通股股东分配股息,如果全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的某一会计年度的股息发放,则不得发放该会计年度的普通股股息;二是,如果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优先股股东可恢复表决权,恢复其管理权。也就是说,取消优先股派息会造成两类股东均失去分红权,普通股股东即使为了自身的利益,也会选择更多的参与银行的经营活动,享受权利并承担责任,避免银行陷入可能导致取消派息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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