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转股是保障
不是发行目的
仔细甄别普通股股东的忧虑可以发现,担心优先股未来强制转股导致市场扩容是其中最易引起投资者共鸣的说法,但事实上,强制转股更多的是理论上存在可能性的小概率事件。
商业银行的强制转股触发条件有两种情况:其一,“当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时”;其二,“公司的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转股或减记,公司将无法生存;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公司将无法生存)”。
唐斌指出,“就第一种情况而言,监管部门已经为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设置了多道‘安全门’,避免其降至5.125%。”
具体来看,根据巴塞尔协议III以及我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当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低到8%以下时,该银行将限制各项新业务的开展或是被要求进行资本补充;当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低到7%以下时,银行当年的分红行为就会受到限制,监管部门将根据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水平,强制要求银行将当年盈利的部分或全部用于补充资本,而在在7%到4.5%之间又细分了4档,每档之间相差0.625%,每一档对于强制留存收益的比例要求不同,当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低至5.125%之下时,监管部门就会要求银行当年的所有盈利将要用补充资本。
“就第二种情况而言,如果出现严重的系统性风险,国家注资等行为不可避免,那么银行等于暂时被国家托管,扩容压力已经不是普通股股东主要关注的问题”。
事实上,享有银行管理权责的普通股股东们肯定会和银行一起合规经营,努力避免上述极端情况的发生。唐斌指出,“由于强制转股的概率极低,转股价的约定,一是为了从制度上保证这类投资属于权益投资;二是为了计算在触发事件发生时,优先股恢复表决权的股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