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得提供含有刚性兑付内容的理财产品介绍,对于一般个人客户只能提供货币市场和固定收益类等低风险、收益稳健的理财产品;代销第三方机构产品时,材料和合同不得出现银行标识……这是上周五晚间,银监会官网发布的《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中的一些内容,这些规定无疑又给银行理财市场上了一道“紧箍咒”。
银监会表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诸如误导销售、信息披露不充分、理财资金与银行自营资金没有完全分离等问题。发布《通知》为了更好地发挥银行理财产品的积极作用,做好理财业务的风险隔离,促进理财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般客户只能买货币和固收类产品
规范销售行为依然是本次《通知》的重点。银监会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要“7不准”。包括:不得提供含有刚性兑付内容的理财产品介绍;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
《通知》强调,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销售活动,应按照风险匹配的原则,严格区分一般个人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进行理财产品销售的分类管理,提供适应不同类型客户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严格风险自担。
对于一般个人客户,银行只能向其提供货币市场和固定收益类等低风险、收益稳健的理财产品;银行在对高资产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后,可以向其提供各类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
2012年1月份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把私人银行客户定义为“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而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份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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