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2013年对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满意度的调查显示,七成消费者对国内电子商务企业总体诚信状况表示满意。对消费者安全保障环节满意度最高,其次是电商企业资质环节,而售后环节满意度最低,仅达到五成。
去年开始实施的网购7天“后悔权”,高海娟表示自己从来没有使用过。“许多店家都要求商品包装完好、未拆封才可退货,还有的要运费自理,这让退货变得很麻烦。所以我一般都不会退货”。
不仅仅是退货,网络购物过程中存在的欺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也在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查处的8694件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案件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案件3026件、违反广告法规案件1833件、违反网络交易办法案件1074件,共计占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案件总量的68.2%。以网店为违法载体的案件2572件,占立案查处网络违法案件的33.29%,较去年同期上升了5.49个百分点。
对于这些困扰消费者的问题,于3月15日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7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消费者权益及相应的处罚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经营者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1.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2.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3.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4.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如出现上述情形,商家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
同时,《办法》还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能收集、使用以及向他人泄露、出售或提供消费者的身份证件号、收入和财产状况、消费情况等个人信息,也不能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更大程度地保证消费者网购过程中个人信息的安全。
虽然新消法和《办法》都对网购交易过程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然而,面对悄然兴起于微信朋友圈的“微商”、“代购”等交易行为,目前消费者维权仍有一定难度。四川省工商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夏冰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微商”因没有市场经营主体,是代买、代销的关系,目前法律法规存在空白,监管和维权都具有一定难度。
对于这种人对人的交易行为,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潇楠此前曾表示,微信代购的双方当事人建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此种合同关系,如没有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均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个人从事的代购行为可能涉嫌走私。
面对可能出现的“微商”网购风险,律师刘红军建议在微信朋友圈购买东西,需先对产品进行鉴别。若交易过程中权益受损,通过微信认证的公众账号购买的商品,消费者可以依据新消法第44条规定,要求微信平台提供销售者的真实信息,否则,消费者可以要求微信平台赔偿损失。若是通过私人微信账号进行的交易,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