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点四、强化资本约束和风险准备金计提要求。
《指导意见》表示,金融机构开展名为代客理财、实际承担兑付责任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资本约束机制,确保资本与其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承担的实际风险相匹配。金融机构通过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名实相符的,不受此款约束。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原因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客户造成损失
点评:分开来看,信托、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在风险准备金方面都有各自原有要求,所以,从绝对影响来看,《指导意见》影响应该都很有限。从相对影响来看,现在统一将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设定为资产管理费收入的10%,相当于把各家放在同一起跑线上。
核心点五、统一杠杆监管要求。
《指导意见》称,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
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或者债券型基金比例不低于80%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投资于股票或者股票型基金等股票类资产比例不低于20%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其他类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
点评:总体原则上是对公募产品、资产类此前相关要求的延续,这次加入私募、信托等产品进行要求,相当于是“一条线拉平”。
核心点六:强化投资者适应性要求
《指导意见》表示,金融机构应该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验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向其销售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
严禁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资管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资产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管产品。
其中还明确将资管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类。什么是合格投资者:
1、具备相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
2、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或者近3年个人年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可以不受2年投资经历限制。)
点评:实际上,目前各类资管产品的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和最低投资门槛的要求非常不统一,银行理财产品的起售门槛为5万元,公募基金是1元起售,基金公司单一客户资产计划和保险单一定向资产计划投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其他资管计划基本是100万的门槛。
正是因为合格投资者认定和投资门槛差异,导致资产管理产品可以通过产品嵌套,变相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突破产品门槛的限制,市场也有拆分产品运作的模式,有可能出现风险错配。强化投资者适应性要求,重点也是保护投资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