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怡建认为,目前已经部署的税制改革,很多调整幅度较大,改革时期缺乏稳定性,所以在改革期间,不宜直接上升为法律,等制度技术成熟后再立法,这样既保证了改革的深化,也保证了立法的有效,也体现出分步、分类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杨志勇说,国务院修改暂行条例与全国人大立法的大方向是一致的,一定都是开门立法,广泛听取意见,体现民意,体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
开征新税种直接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
根据实施意见,不再出台新的税收条例;拟新开征的税种,将根据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同步起草相关法律草案,并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也意味着开征的新税种将直接制定税收法律,首先要立法的应该是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孟州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说,其他不涉及税制改革的税种,可根据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先易后难的原则,将相关税收条例逐步上升为法律。
胡怡建说,如烟叶税、船舶吨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一些税制相对稳定的税种,未来一个时期基本不需要进行全面改革的税种,可以将税收暂行条例直接上升为法律。
胡怡建同时建议,对于一些同人民群众关系非常紧密的税种,以及争议较大、分歧较多的税种也可根据改革的进程应该优先考虑上升为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