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年终奖计税方式未作调整
国税总局澄清了“第47号公告”伪造后,那么关于年终奖的计算方式到底如何计算?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称“照旧”。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副所长靳东升解释说,针对工资薪金,当前我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为了方便计算,就转化用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简化算法,目前的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是,先将年终奖除以12,以得出的商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依据如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比如,陈女士去年12月获得的年终奖为18000元,王女士年终奖为19000元。
根据现行纳税方式,陈女士: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17465元。王女士:19000÷12≈1583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9000×10%-105=1795元,税后所得17205元。
多位专家均认为,根据现行的计税方法,会产生“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问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称,此类问题存在于某些收入区间临界点上,例如在6000元、12000元以及24000元等等。他指出,目前通过合理避税可以规避这一问题。
■ 专家分析
“假公告漏洞很明显”
“47号公告”中,提出了两种计算年终奖的方法。一种方法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另一种是,按照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并出具了一个专为计算年终奖的表单,该表中给出了每个收入区间所对应的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
据《广州日报》报道,采用上述新方法计税后,“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情况消除。
“从伪造公告行文来看,该文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如果伪造者不谙熟财税知识想必也难以误导媒体以及公众”,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对记者表示,但他同时指出:“伪造者忽略了关键一点,国税总局不可能在同一个纳税项目上给出两种计算方式,这会造成公众困惑。”事实上,该文虽提供了两种算法,却只字未提两种方法分别适用于何处。本报记者冯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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