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经频道>>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试点范围初步划定
证监会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money.hangzhou.com.cn  2013年12月16日 09:19:46 星期一  来源:今日早报

    一、上证50成分股,二、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三、回购普通股减少注册资本

  证监会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试点范围初步划定

  一、上证50成分股,二、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三、回购普通股减少注册资本

  □本报记者 章卉 通讯员 陆彬彬 整理

  早报讯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3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即日起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是证监会加快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是此前国务院发布优先股指导意见的重要配套文件。

  明确优先股合格投资者范围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优先股合格投资者范围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QFII与RQFII以及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该负责人称,优先股对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有一定要求,但不要求投资经验年限。

  为防止利益输送,将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管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

  初定优先股发行公司范围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该负责人称,经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上市公司普通股不再属于上证50指数成分股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3年之后才能转成普通股

  优先股转为普通股,有价格和时间方面的限制,其中,时间规定上必须满足36个月之后才能转股。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优先股转为普通股对价格作出限制,是为了平衡两类股东的利益。为限制利益输送,所以对价格作出限制。还有时间限制,是因为优先股是一个独立品种,转股时间过短,独立性会受到影响。随着试点的逐步推进,对此还会进一步评估。

  准入门槛为500万元

  优先股合格个人投资者的门槛为500万元。数额参照了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者。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还表示,优先股并不是稳赚不赔,没有投资风险的品种。优先股只是优先分配股息,一旦企业盈利不好,优先股也拿不到分红,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同时优先股也给公司治理带来了复杂性,因此对于公开发行的公司也提出了一定的标准。

  明年1月初正式发布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花2周时间征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意见,与此同时,证监会会根据市场各方意见,着手起草与优先股配套的相关政策文件。

  办法征求意见截止到12月27日。证监会有望于明年1月初正式发布办法并陆续制定配套细则。

作者:章卉    责任编辑:罗彩霞
 

我也来说两句: 0条评论 查看评论
会员登录名 密码 [注册]
 
 
杭州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包括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包括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网联系。
关键字:  
 
-银行开户客户理财风险评估不得网上办理
-“余额宝”们抢走数千亿存款
-银行类股权转让活跃 杭州银行500万股挂牌6000万元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布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试点范围初步划定
-50家低碳标兵:战霾从我做起
-杭州2013年度十大价格违法案件出炉
-车险在网上打起价格战
-天津今起实施汽车限购政策
-银行开户客户理财风险评估不得网上办理
 
   
 
 
网站简介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建站服务  |  帮助信息  |  联系方式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366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05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浙网文[2012]0867-091号 |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11041366号-1
杭州网(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法律顾问: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