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二】
“隐性收入”今后想要逃税将更困难
但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可减免税收利息
《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付5000元以上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刘教授说,这条的加入,是针对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中的一些不完善地方的补充。
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其中工资、奖金收入都是由单位代扣代缴监管比较容易。
不过为了少缴纳一部分税款,很多经营者并未主动申报雇员的另一部分薪酬,而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雇员。这部分薪酬,虽然也是合法收入,却成为了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隐性收入”。
而根据规定,这部分收入今后公民也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才能拿到薪酬。这就等于将以前在暗处的钱拿到了台面之上,税务部门从源头上掌控了隐性收入。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多条减轻纳税人负担的措施,包括:税收利息中止加收、不予加收的规定。对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减免税收利息。降低对纳税人的处罚标准,减小行政处罚裁量权,将多数涉及罚款的条款由“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改为“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并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影响三】
没有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人网店
今后也有可能被监管征税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在多处增加了关于网络交易的相关内容,“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等。这也是法律针对目前社会上争议比较对的网店征税问题的完善。
刘教授说,登记注册信息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法人机构代码登记等。不过,一些中小电商因没有适合的税务登记类型,而相关信息又不在税务部门掌握范围,在监管上存在盲区。
不过,《征求意见稿》如果将纳税人识别号范围扩大到了自然人,那么今后在家开店的自然人,可以按照自然人纳税人管理,纳税问题就很好解决了。 |